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施恩不图报 受助勿忘恩

2008-02-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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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青年报同时报道了两篇文章,一个是一条信息,报道河南慈善组织要求受助学子与捐方签订道德协议,承诺回捐,以道德力量规范学生知恩不报的行为;另一个是一篇社评,说附加在慈善上的条件还是越少越好,对受助者勿苛求太多。其他媒体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有的报道学生是如何不知感恩,诚信缺失,人穷志短,如襄樊5名大学生被取消资助资格,有的报道大学生如何负贷不还,亦有媒体报道质疑捐助者求回报是何动机,倡导盲助。一时间乐善好施、涌泉报恩的中华美德,成为了和谐社会中人们辩论和怀疑甚至挑战的对象。

我想,如果说人类文明已发展到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世人皆存良心善念的地步,辩论如何规范施恩权的确是一个时代标志性的话题。倘若现在就讨论施恩者应否得到受助者的答谢,似乎为时尚早。我认为,目前,人们的视线还是放到现实实施的层面为好,少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论道空谈,多些烙饼翻个、设身处地的理解与躬行为好。

我从事希望工程这一公益事业已多年,实事求是地讲,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并积极实践以来,慈善公益事业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辅助和补充,并逐步由社会现实的需要转变为社会价值的精神追求。那么,作为一名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员,为推动这一转变我们就应有自己遵守的工作原则,那就是对捐方负责、对受助方负责、对公益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严格各项手续,明确各项要求,其中,当然也包括提示受助者勿忘感恩的工作。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时的生活困境,也亲身感受到了那些无私捐助者的慈悲之心、善良之举。我看到捐助者中有资财雄厚的企业家,也有生活略有富余的普通百姓;受助者中有渴盼关注的困难家庭子女,也有只求一解燃眉的圆梦学子。我们清楚,也许捐助方除了乐善之外还有赎罪之念,也许受助方除了感恩之外还有奢求或忘恩之嫌,但我们都会建议捐方除了学生回信之外不可再有额外的要求,告诉受助学生勿忘感恩,给捐方回信之外也不再给学生附加感恩之外的其他条款,甚至在发放款物时,我们都会考虑受助方的接受心理,尽量“一对一”地减小发放范围,甚至把助学金叫做奖学金。如果非要说附加在慈善上的条件多了,那就是我们从事这一事业的人提出的要求多了。而现实是多了吗?我们对受助方只不过提出了两个字:感恩,而这两个字还只不过是重申了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试想,如果受助者连一封回信都不愿意去写或觉得是负担的话,那爱心如何传递下去呢?

现在,许多人都在迎合一种消极和不良的社会心态,而缺乏正确的引导。学生的虚荣就是缺乏对现实敢于承认的勇气,我们不应姑息,而应开解。试想,一个连现实都不敢承认甚至面对的人,又如何能成为敢于战胜挑战,忠心为国的栋梁之材呢?作为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员,面对困难青少年不应只资助其物质生活,也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追求。那么,提示受助者感恩的意识难道也算给受助者施压了吗?对于捐助是人情,不捐也是本分的捐方来说,即便提及受助者应感恩,难道比为富不仁之辈还应要多受社会的指摘吗?这真是岂有此理!更何况,在我接触的捐方中目前尚无一人是因为了让受助者感恩而实施捐助的。须知人品是有等级的,损人利己者下品,即自私;与人无损唯利己者正品,即正当;利人利己者上品,即高尚;与人分享己利者上上品,即伟大。故所有捐方之举,皆上品人所为,理应受到推崇,倘人人效仿,社会怎能不是一片和谐景象?

人们往往关注受助学生,却无视对捐方的反馈。希望工程之所以博得人们的信任,就是因为她尽可能地将捐方的款物去向清楚告知捐方,具体到学生感恩的回信,也是对捐方款物到位的一个明证。也正因如此希望工程才能成为公益品牌,通过希望工程进行盲助的人才会越来越多,因为他们不会担心善款的使用。可见盲助并非盲目捐助。现实中捐方很少会直接将善款交付需者手中,往往需要通过媒介桥梁,而作为桥梁的组织是否应对捐方负责呢?毋庸置疑,于是对受助者做出感恩提示是否必要呢?我想,亦毋庸置疑。

在我看来,签道德协议也好,做出受助承诺也罢,只不过是感恩提示的形式而已,引导受助学生健康成长的还是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正确的社会舆论。捐助者不应施恩图报,否则动机不纯,不会受到尊重;受助者不能忘恩负义,否则为人不齿,终究难成大器。施恩者施恩,奉献爱心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体验了一种存在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感会让他获得人生的快乐;受助者感恩,传递爱心则是在弘扬一种美德和正气,无愧于心的体验会让他终身享有精神的愉悦,永葆奋斗的激情。倘若有疑义者,我建议不妨走进公益事业,亲自体验一下便知。

尚建刚